湖南省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湖南省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Hu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 Intergration Of Traditional and Western Medicine,缩写为HAICW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省从事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以下同)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管理等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遵循传承创新发展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动中医药现代化,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邮编:4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文化、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提供中医药科技知识指导、传播、服务,扩大中医药文化与技术的影响。
二、密切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科学普及,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
三、组织中医药专家参与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科技政策的建言、咨询、制定工作。
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五、按照规定,开展湖南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表彰工作,择优推荐中医药科技人才和成果。
六、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促进国际中医药人才资格互认、学术互补、成果共享工作,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交流与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中医药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相关行业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1.各市州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五、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六、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七、单位会员享有理事推荐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届中单位因工作原因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一并调整。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应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声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本届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1日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